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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将《<市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您可在2025年11月2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中路390号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电话:0519-85686173,传真:0519-85686190,电子邮箱:285132757@qq.com。 
 
	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0月27日
 
 《市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和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苏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为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动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补贴性教育培训。
	 (一)拓宽教育培训形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学历教育(含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的其他类别培训。除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外,退役军人可在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学历教育中再选择一种教育培训方式参加学习。二次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首次入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教育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探索工学一体化、先入职再培训等培训新形式。
 (二)明确报名参训时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原则上由安置地组织实施,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鼓励在校退役大学生参加安置地或学校组织的适应性培训。服现役期间保留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退役军人,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学历教育(含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毕业或结业时(按规定学制期推算)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
	 (三)放宽培训区域限制。打破参训的区域性限制,除适应性培训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承训机构信息黄页中自主选择机构和专业学习。报名前事先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报名;经批准异地(常州市以外)参加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先行垫付相关培训费用。
 (四)科学管理承训机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用申报签约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实行动态管理。承担适应性培训的机构由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的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承担学历教育的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检查与监管,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对违反承训协议(合同)的承训机构,应终止承训协议(合同)并移出信息黄页,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教育培训教学管理主要由承训机构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严格招生管理,杜绝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科学设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学习期间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规范教学活动,完善考勤登记,集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规定要求。退役士兵入学后一般不变更学习形式及承训机构。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的须提前报备并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不再享受该类别补贴政策。
	 (六)规范培训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拨付和使用培训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承训机构培训资金的拨付要与退役士兵学员到课率、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结业)证书获取率、就业率等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各地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退役军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各项费用可以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
 (七)严格培训资金结算。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单位向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培训各项开支明细,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拨付资金。承训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学历教育毕业退役军人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核算,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补助。经批准异地(常州市外)参加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凭《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申请表》、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凭证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培训补贴标准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八)落实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高考),享受加分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 分投档。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士兵,退役后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完善退役士兵学历教育优惠政策。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等学历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专科。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的三年级在校学生,以及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一年以内的学生,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士兵“专转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由有关高校组织职业技能综合考查,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填报志愿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不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按所填志愿录取。 
 (十)调整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学费资助政策。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资助资金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资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十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每服役1年,增发10%。进藏士兵退役,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增发50%。对《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六类对象,选择自主就业的,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2万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发放标准。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条件按照省统一标准执行。
	 
		(十二)促进就业创业。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士兵,其按规定计算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落实困难帮扶。畅通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生活保障联动机制。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失业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一次再就业特别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各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再就业。
	 (十四)强化金融税收支持。退役士兵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网络创业的,根据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予以贴息支持。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退役士兵,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上各项优惠数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市政府作相应调整。
 三、有效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十五)确定安置条件。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十六)明确安置方式。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地方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
	 (十七)确立安置主体。安置地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保障其首次就业。市级每年提供的市属安置岗位指标,应不低于全市当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总数的20%;安置地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应不低于当年当地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总人数。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十八)提升岗位质量。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采取措施鼓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参加招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预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期间所作贡献、专业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过去3年每年平均招录职工人数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后,下达指令性计划。
	 (十九)规范编制计划。除中央驻常单位以及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驻常单位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外,市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共同编制。安置地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二十)依法参加社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因战、因公致残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十一)保障合法权益。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其上岗,非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服现役年限以及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享受国家和接收安置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十二)严肃安置纪律。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不得提供濒临破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一)强化思政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形势和要求,认真回应退役士兵对维护合法权益的殷切期盼。要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引领贯穿全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谋划好、落实好,确保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二)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接收安置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组织、编制、财政、人社、国资等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人社部门负责向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评价、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等支持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落实费用减免、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政策规定调整,从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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