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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常州市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承训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6   来源:局就业创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三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细化措施》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负责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培训)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与承担办学(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条件。承担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实习实训场所。

(三)具有以博士学历或者副教授职称为主体的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团队、实用规范的教材体系。优先选择学科门类齐全、办学条件优良、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就业渠道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有师范专业类的高校优先。

(四)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或者行政处罚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三年内有效投诉不高于3%。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4年2月24日-—3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常州市新北区汉江中路390号);

(三)申报类别:个性化培训;

(四)申报需提供材料:培训机构相关资质(包括培训机构法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教学场地所有权证(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协议),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及管理人员名册、管理制度等;以上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并填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受理程序

培训机构自愿申报并对本单位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申报培训机构申请,通过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向社会公示7天并接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法律法规与完成公示程序的承训机构签订协议、合同(协议期3年),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四、相关职责

培训机构签约后,作为常州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合作机构,按要求接受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主动规范招生行为,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按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及享受退役军人培训专项补贴。

五、其它事项

除公告指定受理单位外,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该申报事项。

六、咨询方式

详细情况请咨询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联系电话:0519—85686173、85686175

特此公告。

附件: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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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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