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编办、常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紧紧围绕“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从“强化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畅通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完善相关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组织开展专项能力培训、开展专项招聘等举措全过程助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
(一)组织开展专项能力培训。依托开设有师范类、体育类专业的在常高校,加强退役军人师范技能培训。对常州市接收安置的4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符合江苏省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有意投身教育事业的,开展为期3个月左右的免费培训,帮助其掌握教育教学能力,引导其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每人最多可参加一次培训。
(二)扩大师范专业教育机会。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师范类院校,支持有条件的在常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稳步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师范类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转本”招生计划。退役军人报考在常高校“专升本”师范专业,可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
(三)支持教学能力自主提升。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硕士研究生招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并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等工作。鼓励退役军人边就业边自主学习备考教师资格,对自学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我市接收安置的40周岁以下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地发放人民币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四)开展专项招聘。各辖市、区在制订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原则上每年设置不少于1个事业编制岗位面向退役军人专项招聘。同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五)推进校园安置。各辖市、区每年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综合考虑本地区接收安置数,在中小学行政、工勤岗位空缺情况下,可以提供适合退役军人的岗位供退役士兵选岗。
(六)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素质强、作风纪律严的特点,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就业的渠道。建立军人、退役军人担任国防教育辅导员制度,鼓励学校配备专兼职国防教育辅导员,鼓励退役军人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教官,在日常管理中担任学生内务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的退役军人,并落实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提供经验。
(七)强化激励宣传。深入挖掘“兵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先进典型,纳入优秀退役军人资源库,推荐参加各级“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等评选,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
(八)注重培养发展。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经费保障,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高质量推进、高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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