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时政要闻>>内容
多项涉及退役军人!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
  
发布日期:2023-09-08   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浏览次数:  字号:〖
 

前不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是各领域民生底线的汇总集合。近年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框架已搭建完成,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标准2023》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建立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二版标准,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首次调整,意义重大。在保持总体结构与旧版国家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国家标准2023》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涉及调整服务事项共计48项,占总项目数的60%。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 年版)》中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负责或参与牵头负责的部分摘录集纳如下。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9)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

(70)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

(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2)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