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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级措施印发出台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浏览次数:  字号:〖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注意到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近日印发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

若干政策措施

其中涉及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一起来看

8月31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将从扩大有效需求、增强发展动能、保障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四个方面努力稳住经济恢复“下半场”、巩固经济回升“好势头”。

江苏将从提振消费、扩大投资、稳定房地产市场、稳住外贸基本盘入手,积极提振和扩大有效需求。如新增专项资金对购买绿色节能家电进行补贴,鼓励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落实好车购税减免政策;加大对已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楼”配套融资力度;对企业参加省级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等。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动能,《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省内临床试验机构,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设立海洋经济投资基金,对国家级和省级涉海研发平台载体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经费支持。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在稳就业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关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扩岗补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给广大经营主体以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对部分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土两税”,执行期限延续到今年年底,将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提升至200亿元,对企业反映的执法方面问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两清单一基准”(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免罚轻罚清单和行政裁量基准),对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一般不对相关财物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

在退役军人优待方面,《措施》中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注意到,针对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国栋在新闻发布会上专门进行了回答。

张国栋:为鼓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述两类人群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三种情形,可分别按照一定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5项税费,并赋予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上浮国家限额标准的权限。我省全部按照国家最高上浮比例确定扣减标准,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形,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税费扣减标准为24000元;第二种情形,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每人每年扣减标准为7800元;第三类情形,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扣减标准为9000元。该政策执行期限为五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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