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伤残人员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保障伤残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的审核工作
在办理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是评残工作中确定是否受理材料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确定受理申请前,要重点审核能够证明申请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对由本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由县(市、区)民政局指派专人向提供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单位进行核实,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署核实意见和核实人姓名、职务,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确保上报材料真实有效。对于原始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因战因公致残不明确、难以把握的,应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请示,得到肯定答复后再行受理。为减少不必要的上请下答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县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致残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民政部门不必受理上报。
“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的释义参阅民政部优安局、国务院法制办编著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条文释义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内容。
二、进一步做好相关材料整理上报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做好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所需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公务员申请评残的,应提供工伤认定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明确其受伤经过和受伤性质的证明。属地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申请评残的,还应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因公受伤证明;垂直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申请评残的,需提交上级机构出具的因公受伤证明。人民警察申请评残的,需提供工伤认定证明和设区市公安部门政治部出具的明确其受伤经过和受伤性质的证明。因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事件负伤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交通肇事中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执行赴外地开会、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中负伤的,须提供组织单位下发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三、成立省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一步做好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确定伤残检查鉴定医院,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如本市医疗机构承担残情鉴定工作有困难的,也可指定省内其他地区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残情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县级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小组,负责对拟申请评(调)残人员残情的初审鉴定工作。所有与伤残等级评定相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必须作为附件提供。如骨伤科残疾须提供影像学检查报告;听力下降须提供纯音听阈图报告;眼科残疾须提供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癫痫须提供脑电图报告;呼吸功能下降须提供呼吸功能测定报告和血气分析等。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必须由所在残情鉴定医疗机构出具。
自2012年起,成立江苏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设在省荣军医院。凡是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服役时受伤或是进入现单位后受伤,申请评调残的,除精神类疾病(包括智能减退)按规定仍在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外,统一由各设区市民政局组织至省荣军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四、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评调残材料审核通报机制
2012年起,省厅将进一步加大评调残工作督查力度,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数据库分析、实地调查、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骗取国家伤残抚恤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有工作单位的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并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书记同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公示,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抚恤资格,勒令退还不当所得,并将其行为记录存档;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要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纪检部门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评调残材料审核通报机制,材料集中审核后,要将相关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审核结果出入较大的,将对当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在下拨各项经费时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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