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好消息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7  来源: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2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90号

电话:0519-8568822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