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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关于基层单位拥军优属落实执行标准较低的问题
信件内容: 根据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军人配偶享有去往部队探亲以及申请探亲假的权利。为何作为基层单位的街道办事处的职工(事业编制),本应享有探亲假,之前请探亲假遭到拒绝(问题反馈后,辖区组织部门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现在连请事假探亲都受到冷漠对待(领导互相推诿不批假)。

请问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的城市,拥军优属落实执行体现在哪里?

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请贵部门给出可行方法。
留言时间: 2021-12-22
回复时间: 2021-12-23
回复内容: 张鹏:
你好,感谢您和家人对国防事业和双拥工作的关心、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此外,根据《常州市双拥工作实施细则》(常发〔2015〕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单位对在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休假应优先安排,做到车船费报销、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发,年终奖金、评比、晋级不受影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在规定天数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此外,我局现已和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联系,请他们帮助协调你家属休探亲假事宜。
回复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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